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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登记申请被驳回或其它原因使企业不能设立或增资的,应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以下文件、证件,领取《退还入资资金通知书》:
1、经全体股东签字(法人股东盖公章)的退资说明;
2、《入资凭证》的第二联(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留存一联)。
特别提请注意:
企业已在某一经办行办理入资手续,后因住所发生变化,而到另一登记主管机关办理登记,因登记申请被驳回或其它原因使企业不能设立的,应持上述文件、证件到新的登记机关领取《退还入资资金通知书》(不用加盖登记主管机关经办人名章)和《协助退资通知函》。
企业持《退还入资资金通知书》第二、三联和《协助退资通知函》到原经办行对应的登记主管机关,由其在《退还入资资金通知书》上加盖登记注册专用章及经办人名章后,持《退还入资资金通知书》第二、三联到原经办行办理退资手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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